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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联合体宗旨和发展方向:
1 、全流程采取合伙人制度,合伙各方共担风险,按照合伙时的投入比例各自承担盈亏。
2 、合伙机制为协议框架下的协商、会议纪要制度。
3 、原则每县市区、乡镇只设立一家联合体,根据人口情况确定规模,每一家合伙中医数字康养联合体实体店步骤:
第一步:首先是选定项目、实体店负责人发起人;
第二步:是选址(支持物业持有人主动发起);
第三步:根据选址确定规模,从合伙人数据库选定项目;
第四步:核算实际投入,划定现金投资预算,各方合伙人分配比例;
第五步:招募各级合伙人,负责发起人起草协议文案,以上环节根据需要节奏可以同时进行;
第六步:签订协议办理手续实际运营。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投资机制: 1 、按照协议,一般是以管理运营、技术、资质和劳务为资源参与投资的合伙人,负责中医数字康养联合体的日常经营管理。以下成为“甲方”; 2 、以设备、产品资源投资的不参与实际运营管理,只负责现场委派技术员或培训专业技术员,以能够完整操作使用设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后,方能参与协议分红(设备提供方,一般按照设备的实际产出营收比例分红,应单独签署协议,三年内如果收回设备价值两倍的投资,则不再分红或更换新设备重签协议)。以下成为“乙方” 3 、以场所使用作为资源投资参与合伙人的,场所需要具备消防、安全、分区简装等开业验收应用基础条件;以下成为“丙方” 4 、每一家中医数字康养联合体(含:中医馆),均需要一定周转资金条件,根据规模、方向定位等实际预算情况募集资金,投资人在实际投资额本金收回前,参与资金收支监管,收回本金后可不再参与实际运营管理;以下成为“丁方”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分配机制: 各方分配数额以医师、技师应发工资、提成发放后的余额为准,联合体实体店聘用的大夫、技师等收入,参照合伙人办法管理,按照本人实际服务获取所得比例获取报酬(比例以入职约定为准);每月开具服务费发票分红,以上各方分配方式参考为: 先低后高,即现金收回投资前20%,收回实际投资本金后最高40%,含店内骨干专家5-10%的奖励; 按照投入设备实际产生服务营业额为准,按照比例参与服务费分红,每个单店,同类设备只能一家设备合伙人参与,以产品参与合伙的,提前约定产品价格,每月按照系统统计实际销售额分配支付 根据位置、场所、以及装修完善实际情况,商定。 先高后低,即收回投资前40%,收回实际投资本金后20% 第四条 特别说明: 其他运营工作人员工资,含在甲方分配比例之中; 物业管理费由丙方负责,含在丙方分配比例之中; 工商、税务、水电、会计、网络等是分红前的费用开支; 宣传费用为分红前的费用,但总数不超过分红前费用的3%(此项花费,运营管理方要提前说明情况,做好管理,留好证据,各方均可监督); 第五条 合伙期限,入伙、退伙与转让: 签订合伙协议之日起开始,经营不善散伙或合伙人退伙转让为止。 1 、需承认本倡议,自愿申请加入; 2 、需提供资源证明,进入合伙人资源数据库,并经合伙人引荐; 3 、有执行合同协议的签约主体。 1 、联合体实体店单店协议一经签订,营业两年内(含试营业)不得退伙,强行退伙的,所有已投入的资金资源视为自动放弃,丙方五年内不能主动退伙。 2 、各方合作两年后,乙方、丁方可以申请退伙,需提前六个月提出申请,合伙人同意后6个月内撤出资源,撤出方式各方协商,协商不成,发起人可以主持协议结算散伙,合伙投资行为结束; 甲方不能申请退伙,甲方主动申请推出的,赔偿前两年已取得收入的两倍或者50-100万元作为补偿(数额高者为准); 合作五年内,丙方不能主动申请撤出,五年后撤出需要提前12个月提出申请; 允许丁方(资金)投资合伙人转让自己的投资权益,其他合伙人只能退伙,丙方物业场所如有出让,不影响本合伙协议其他条款的执行,提出转让时,同等条件,原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甲方作为合伙负责发起人,其权限是:决定经营管理方针,对合伙具体项目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 、参予合伙项目的监督管理; 2 、定期不定期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3 、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包括规模扩大缩小、退伙散伙、规模装修、购进大型机器设备、新合伙人加入、并购对外合作等; 4 、每月按照协议参与分红; 第七条 财务: 一切收入账目经项目管理系统收取指定账户。一切支出经固定账户支出。当月账目由甲方负责整理后,于次月经三方共同审核记账。项目盈利、债务、所有权、增值收益等由合伙人各方按各自的份额和协议承担相应的权利及义务。 每月分红,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协议约定应支后,是为当月利润。 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其他各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八条 补充协议: 未尽事宜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关于纠纷: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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